台北憲兵隊涉濫搜案雖然2日北檢偵結不起訴,但檢方仍認為憲兵隊執行程序仍有3大瑕疵,分別是「出動人力不符比例原則」、「軍安總隊混淆情蒐任務」及「言語讓魏男自願被搜索」。

台北地檢署2b4偵結台北憲兵隊涉濫搜案,認定魏男是自願同意搜索、交付文件,憲兵隊並非違法搜索,將12名被告予以不起訴處分。

不過,檢方仍認為本案在執行程序上仍有3大瑕疵。

第一瑕疵,保防安全處、軍事安全總隊在檔案庫即可查明爭議文件是否為機密文件,若擔心魏男持有其他機密文件,應以侵害告訴人權益最小的方式處理,卻佯稱購買茶葉,將告訴人約至蘆洲捷運站,並動用軍事安全總隊、憲兵隊多人,明顯不符比例原則。

第二瑕疵,檢方指出,憲兵隊在執勤時雖然有表明身分,但軍安總隊人員卻未表明,也不應參與憲兵的偵查犯罪程序,顯然混淆情蒐任務、刑事偵查程序,且過程指令不清、程序不明,造成的損害與想取得的非國家機密文件目的顯然失衡。

第三瑕疵,憲兵隊在蘆洲捷運站執行任務時,曾對告訴人表示,「我們現在目標不是你,你可以的話,我們就好處理,你如果不配合我們,我們就請搜索票,到時候如果有違法問題,不管你找誰來,我們一定要讓你難看」等語。檢方認為,此語會讓告訴人同意搜索的自願性產生瑕疵,但經勘驗蒐證光碟,結果難認已使告訴人失去自主決定可能程度,因此難構成「故意違法搜索罪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