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姓男子十多年前和程姓女子結婚,有宴客卻沒登記,親生兒子也以認領方式扶養。二年前,程女和別人結婚,周告通姦和重婚,檢察官認為如果兩人有婚姻關係,孩子就無需認領,認定二人婚姻無效,程女算單身女郎,不構成犯罪。

律師陳志峰指出,民國九十六年以前採儀式婚,要公開儀式和二名證人,如果沒辦登記,婚姻處於不穩定狀態,一旦有人反悔,婚姻易被推翻;之後改採登記婚,紛爭就較少。

桃園地檢署調查,周姓男子十四年前和程姓女子相戀,懷孕的程女瞞著家人和周結婚;婚宴當天女方家沒人出席,只有男方親友到場,婚後二人沒辦結婚登記,三個月後兒子出生,由周認領。

後來周和程女分手,程女在二年前嫁作商人婦,周以程女是他妻子為由,告程女重婚和通姦。檢方偵辦時,程女表示十多年前還未成年,當初只是為了孩子名分而辦「婚宴」,事後沒登記。

戶政人員作證,周聲請孩子監護權時說有儀式婚,但沒登記結婚,曾告知周如果要離婚須先辦結婚登記才能離婚。

檢察官認為,雙方十年多前的婚宴雖有公開儀式,但無法舉出證人,且未辦結婚登記,婚姻要件不完備,女方也沒有結婚「真意」,如果有婚姻關係,孩子就是婚生子,根本不必認領,加上周在聲請單獨監護權時填載「無婚姻關係」,認定二人十多年前的結婚不成立,程女不構成重婚罪,自然也不算通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