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一名台商與謝姓女子同居,謝女產下1子後2人感情交惡,台商取得親權,將3歲孩子帶往大陸,與陸籍配偶同住。謝女不甘心,提告想要回親權,主張男方用詐騙方式取得親權,台商帶孩子回台出庭,強調取得親權經謝女同意,法官駁回謝女請求。

謝女2012年與這台商交往、同居,孩子出生後由男方認領,約定共同行使親權,謝女辭去工作帶孩子。前年5月兩人鬧不合,男方取得親權後,帶孩子到大陸與陸籍配偶同住。

謝女認為男方惡意不讓她見孩子,且當初男方聲稱要將老家土地過戶給孩子,但監護權必須先給他,過戶後再回覆「共同行使親權」,事後卻反悔還把孩子帶到大陸,她擔心男方陸籍配偶會虐待兒子,才提告要回親權。

台商出庭表示,當初謝女索討300萬元,他要求付錢後獨立行使親權,謝女同意,他匯款10萬美元。但謝女仍不斷要求買車、過戶店面,加上謝女曾情緒不穩打傷孩子,又報警控他不給探親,才帶孩子到大陸,並未用過戶土地理由欺騙她。他一到大陸就傳訊告知住處並同意全額負擔謝女旅費,從沒有不讓她見孩子。

法官審酌謝女未提證據,但男方有通訊紀錄、電子郵件,證明並無惡意不讓她見孩子;孩子也稱在大陸很開心,因此駁回謝女請求,但裁定孩子16歲前每2個月需回台與母親見面1周,健全雙親陪伴環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