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導】

財政部昨(24)日表示,只要符合《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》規定,增僱本國籍員工的中小企業,均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加成優惠,但要留意,須在結算申報期屆滿前備妥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,否則將不予適用。

為促進青年就業、擴大租稅優惠額度,中小企業只要符合上開辦法規定,增僱本國籍員工2人以上,其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得適用加成30%,若增僱24歲以下員工,則薪資費用得適用加成50%,享有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營所稅額優惠。

高雄國稅局表示,自辦法公布以來,申請的中小企業家數與減免金額不多,2014年僅減免約135萬元,2015年申報金額為1,800萬餘元,以營所稅率17%計算,也只減免300萬餘元,呼籲適用該辦法的中小企業儘速申請,但須留意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,檢具切結書與應檢附文件,向國稅局申請。

官員進一步說明,如中小企業填報資料有所遺漏,可於《所得稅法》規定的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稅捐稽徵機關可不予受理。高雄國稅局近期查核到一個案例,發現轄內甲公司於2015年5月31日辦理2014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,列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200餘萬元。

甲公司雖已依規定填報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,但其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補正申請表、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,遭國稅局否准認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