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制上路滿月 勞基法解釋不一 雇主困惑

2018-04-03

勞基法新制上路剛滿月,不僅各地方勞工局處對「補休期限遞延」等問題解釋不一,甚至連勞動部內部對「每三個月的加班週期」這種定義性問題,也出現兩種版本,新法上路後頻上演「網內互打」,企業雇主、人資單位對新制都搖頭。

新法上路後,各縣市勞工局處紛紛召開宣導會,但有雇主反應各地宣導會指導的法令原則雖相同,但進一步詢問排班細項時,卻無法有一致性回答。例如,有雇主詢問雖然施行細則內規定補班期限為1年,但與勞工約定補班期限為3個月到期時,可否再合意遞延,在不同宣導會上卻得到不同的答案。

有部分勞工局處認為,在法定1年期間內,只要勞雇合意就可遞延;但也有部分勞工局處認定,不管是否在法定期間,勞雇合意的期間到期,就必須要將補休直接換回應發給員工的加班費。

對此,勞動部表示,這部分確實有收到地方政府詢問,內部也在討論,包括補休期限是否可遞延,補休在契約終止時,折算加班費是否該計入平均工資等問題,未來會以通函的方式向外界統一說明。

另外,勞動部內部對解釋新法出現版本不一亂象,勞動部條件司3月12日公布的「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題集」中,認為「每三個月的加班週期」必須要依曆計算,訂好起始月份之後,就必須要依序往下每三個月為一週期。惟勞動部職安署在3月中旬發給各地方勞檢單位的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問擬答彙編」中,卻認為只要區間不重疊、即可框定只讓部分月份實施,形成「網內互打」情況。

職安署坦承,兩單位內容有落差,提供給地方勞檢單位彙編中,是由執行單位回饋實務問題,而條件司也一直與職安署在溝通,法令再修會依實務情況檢討,每個月檢查會報中也會聆聽一線單位意見,會針對第一版彙編,進行後續修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