領定存利息需繳稅? 超過這金額要扣10%所得稅

2018-11-16

許多存款人會將現金存入銀行裡的定期儲蓄帳戶,並以約定好的期限做為儲蓄時間,以獲得高於活期存款的利率,稱之為「定存」。但近日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,有民眾質疑,在郵局領定存利息,為何還要扣繳稅款?但實際上,定存利息超過20,010元以上,原本就要扣繳10%所得稅。

對此,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說明,領取定存利息部分,並非免稅所得,仍應依照規定扣繳稅額,並申報綜合所得稅。依照郵政儲金匯兌法之規定,個人在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,按活期儲金利率所領取之利息,不須繳納綜合所得稅。但定期存款利息並不是存簿儲金之利息,仍須依規定扣繳稅款。

除此之外,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也表示,如有民眾開立郵局定期儲金帳戶,於定存到期後,在立帳郵局辦理提款所領取之定存利息,或是以分期付息的方式,按月領的定存利息,皆須申報綜合所得稅。如定存利息金額在新台幣20,010元以上,除了要繳驗儲蓄免扣證登記外,還需要按給付的利息,扣繳10%所得稅。

而定期存單到期後,存款人提領「現金利息」所課徵的稅是印花稅。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也表示,印花稅屬於憑證稅,存款人領取現金利息時,雖然沒有開立收據,但金融機構會在支出傳票上,蓋有「付訖」字樣,傳票即具有代替銀錢收據性質,存款人應按利息部分貼用4‰的印花稅。

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額外說明,若領取存款利息的方式是以轉帳或開立支票方式辦理,並未出具代替銀錢收據性質的憑證,則不需要繳納印花稅。